2010年外来务工就业农村劳动者子女初中入学办法

[来源]本网
[时间]2010-12-15

     
    今年我市外来务工就业农村劳动者子女初中入学工作,按照《关于做好2010年外来务工就业农村劳动者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具体工作的意见》文件执行。
    一、工作原则
    坚持“政府负责、齐抓共管、公办为主、依法规范”的原则,依法保障外来务工就业农村劳动者子女在我市接受义务教育的平等权利。
    二、适用对象
    本意见所指外来务工就业农村劳动者子女为以下两类:
    (一)本市中心城区以外,到本市中心城区务工就业且暂住的农村劳动者6―15周岁具有学习能力应接受九年义务教育的子女(包括被监护人,下同)。
    (二)本市郊区(市)县各自辖区以外,到本市郊区(市)县务工就业且暂住的农村劳动者6―15周岁具有学习能力应接受九年义务教育的子女。
    三、工作职责
    (一)市教育局负责全市外来务工就业农村劳动者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统筹、协调和督导工作。
    (二)各区(市)县政府及成都高新区管委会负责各自区域内外来务工就业农村劳动者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全面工作。
    (三)各区(市)县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相对就近、划片指定、统筹协调”的原则,负责各自区域内外来务工就业农村劳动者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组织、实施、管理、督导工作,印制和发放由市教育局统一编制的《成都市外来务工就业农村劳动者申请办理义务教育证明提交材料情况表》、《成都市外来务工就业农村劳动者子女接受义务教育证明》、《成都市外来务工就业农村劳动者子女未就学声明》、《成都市外来务工就业农村劳动者子女原学校就读证明》。
    (四)市及区(市)县相关部门工作职责。发展改革部门要将外来务工就业农村劳动者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工作纳入城市社会事业发展规划。公安部门负责采集、统计外来务工就业农村劳动者及其6-15周岁子女的相关信息,并向有关部门通报。财政部门负责做好接收外来务工就业农村劳动者子女的公办学校和受区(市)县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接收外来务工就业农村劳动者子女的民办学校相关经费的保障工作。机构编制部门要根据外来务工就业农村劳动者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实际情况,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合理核定、调整教师编制。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做好申请子女就学的外来务工就业农村劳动者重新换签或新签劳动合同的监督工作,并将相关情况向有关部门通报。
    (五)相关街道办事处和乡镇政府负责审查各自辖区内外来务工就业农村劳动者申请子女就学的有关材料。
    (六)相关学校负责对外来务工就业农村劳动者提交的材料进行复核。
    (七)相关社区、村委会负责做好各自辖区内外来和进城务工就业农村劳动者依法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督促工作。
    四、办理程序
    (一)为子女申请入学的外来务工就业农村劳动者,应于2010年5月10日至6月18日持以下证明材料到暂住地所在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办理子女入(转)学申请:
    1、外来务工就业农村劳动者本人及子女的原籍农业户口簿(含我市未征地农转居户口)等有效证件。
    2、外来务工就业农村劳动者本人于2010年6月18日前在本市公安机关办理且在有效期内的IC卡暂住证。
    3、在本市中心城区(针对到本市中心城区务工就业且暂住的外来农村劳动者)或在本市郊区(市)县(针对到本市郊区(市)县务工就业且暂住的外来农村劳动者)务工就业的劳动合同(由市劳动保障局统一印制、编号、免费发放,在务工所在地街道或乡镇劳动保障所领取,重新换签或新签的具有防伪标识的有效劳动合同)或工商营业执照、纳税证明。
    4、为子女申请小学一年级新入学的外来务工就业农村劳动者须现场填写《成都市外来务工就业农村劳动者子女未就学声明》;申请非小学一年级新入学的,应提交原就读学校开具的《成都市外来务工就业农村劳动者子女原学校就读证明》。
    外来务工就业农村劳动者暂住地所在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对上述材料进行确认后,免费开具《成都市外来务工就业农村劳动者子女接受义务教育证明》。
    (二)持有《成都市外来务工就业农村劳动者子女接受义务教育证明》的外来务工就业农村劳动者,应于2010年6月21日至7月2日到暂住地所在区(市)县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登记点登记。
    (三)区(市)县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申请就学情况统筹安排就读学校,于2010年7月23日在外来务工就业农村劳动者暂住地所在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对符合入学条件的外来务工就业农村劳动者子女的入学信息进行公布。
    (四)外来务工就业农村劳动者子女入(转)学工作于每年5-6月办理一次,学期中途不办理转学。本市范围内的全日制公办中小学不接受毕业年级(即六年级、九年级)转学生。
    (五)在本市范围内小学毕业需升入本市初中学习的外来务工就业农村劳动者子女需按上述规定重新办理相关手续,具体办法按市招考委和市教育局的相关规定执行。
    (六)已享受成都市外来务工就业农村劳动者子女接受义务教育政策,并在本市中心城区或郊区(市)县公办中小学就读的外来务工就业农村劳动者子女,不再办理上述区域内的转学手续。
    五、其他
    (一)凡使用教育规划用地批建的民办学校,按属地化管理的原则一律纳入政府解决外来务工就业农村劳动者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统筹安排。
    (二)本市居住证持有人、外籍人士、港澳台同胞的子女以及本市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的子女在本市接受义务教育的,按本市原有规定办理相应手续。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1年。本意见施行中的有关问题由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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